虎扑-热帖 01月03日
公安打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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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郭某在微信群中遭武某诽谤,武某因矛盾散布郭某的虚假信息,包括划车、剪电缆、泼屎汤子等不实指控。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武某进行了处理。该案件中,武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了郭某的名誉权,扰乱了微信群秩序。最终,武某被处以行政罚款壹佰元。此案警示我们,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应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

📢 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公民需对自身网络行为负责。本案中,武某在微信群散布虚假信息诽谤郭某,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触犯了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武某的行为符合此项规定,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 网络诽谤不仅侵害个人权益,也会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社会和谐。本案中,武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郭某的名誉权,也扰乱了小区微信群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居民的和谐生活。

👮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网络诽谤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武某处以行政罚款,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警示了其他网络用户要遵守法律法规。

以案释法:微信群诽谤案,依法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近日,济南市民郭某报警称,在家中浏览微信时发现有人在微信群中诽谤自己。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同住一小区的嫌疑人武某因与郭某有矛盾,遂在小区微信群中散布关于郭某的虚假信息,包括划车、剪电缆、泼屎汤子等不实指控。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武某进行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本案中,武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武某在微信群中散布关于郭某的虚假指控,不仅侵犯了郭某的名誉权,也扰乱了微信群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小区居民的和谐生活。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武某处以行政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本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网络诽谤的严重性,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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