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2024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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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旨在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优化重整计划规范,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并完善重整案件审理标准。新规强调对违法违规公司不予重整,要求重整计划具体可执行,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此举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协作:建立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的协作机制,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和会商,确保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明确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或信息披露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控股股东等违规占用资金的,需在重整前完成整改。

📝规范计划:重整计划草案需详细明确、具有可执行性,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等应符合证监会规定。

🔒防控内幕:明确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要求披露信息一致,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要求,严惩内幕交易行为。

⏱️完善标准:要求申请重整的公司住所地需在管辖法院连续存续1年以上,重整计划需载明清晰的执行标准,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财联社12月3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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