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快讯 2024年12月27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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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备案管理要求,强调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调整了备案业务范围,将时点提前至承接业务前;加强了持续备案监管,优化了重大事项和年度备案规定;健全了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多种退出情形;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对未达标机构进行整改并公告。新规还设置了一年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 明确备案管理要求:新规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风险基金等方面明确备案要求,突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和质量管理健全,并增加了首次备案现场核验环节。

💼 调整备案范围和限制: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明确了未备案机构的执业限制。

🔍 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增强了持续备案要求,优化了重大事项和年度备案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并督促问题机构进行整改。

🚪 健全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了证券评估机构的“有进有出”机制。

📢 建立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机构,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整改或不到位的,将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

e公司讯,近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备案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备案管理要求。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诚信记录等方面明确备案要求,突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健全等证券执业基本要求。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二是明确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结合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市场主要关切,将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范围界定更加清晰,便于市场理解。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明确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由符合备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提升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针对性。三是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增强持续备案要求,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督促问题机构持续整改等。四是健全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五是建立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相关机构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在附则中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作出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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