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意见》针对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和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此举旨在提升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当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时,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当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时,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意见》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以及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也被纳入辅证范围,为认定家庭暴力提供了更多元的证据支持。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辅证,这些证据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为受害人提供有力支持。
👨👩👧👦此次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是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