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为优化险资配置结构,监管机构陆续出台政策拓宽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同时为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长周期考核,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险资投资相关权益类资产。但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拓宽以及配置结构的多元化发展,现行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需求。2024年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行。《办法》是在原保监会于2014年10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基础上,为加强保险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风险而制定的。 《办法》从扩大资产风险分类范围、完善三大类资产分类标准与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治理结构等方面帮助保险机构准确评估投资风险,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进而提升资产质量。 《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明确了除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以及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情形以外的投资资产均需要纳入分类管理。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分类,调整了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同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除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的风险状况外,还要考虑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将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类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档,其中对于股权金融产品和不动产金融产品均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和不动产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四是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优化风险分类的“初评、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监管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