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的技术应用。该标准对数字虚拟人的分类、应用场景、形象、驱动技术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强调了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例如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取得被编辑的个人同意等。该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推动数字虚拟人技术健康发展,促进其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规范应用。
🤔 **标准规范数字虚拟人技术应用:** 《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提供技术规范,涵盖分类、应用场景、形象、驱动技术、平台能力和安全能力等方面,指导数字虚拟人系统建设、创作和应用。
🧑💼 **强调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责任:** 标准明确规定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需对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需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
🗣️ **规范生物识别信息编辑:** 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 **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旨在规范数字虚拟人在这些领域的应用,促进其健康发展。
🛡️ **推动数字虚拟人技术健康发展:** 该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数字虚拟人技术应用,促进其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健康发展,防范潜在风险,保障用户权益。
快科技11月29日消息,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通知,批准了《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
该文件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GY/T411-202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技术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的技术要求,对于数字虚拟人分类、应用场景、形象、驱动技术、平台能力、安全能力提出规范要求。
其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的系统建设、创作和应用。

《技术要求》提出:
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
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