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了《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约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纵向垄断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搭售、差别待遇)等。此外,规约还强调了依法开展投资并购活动,避免“抢跑”行为,并需申报经营者集中。同时,规约也强调维护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该规约的发布对于规范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禁止横向垄断协议:**不得组织或参与固定价格、限制销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禁止纵向垄断协议:**不得组织或参与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行为,确保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实施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 **依法进行投资并购:**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应事先申报;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需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 **维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快科技11月22日消息,日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官方发文称,《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已获得审议通过。

规约提及,自觉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秉持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理念,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
(一)不得组织或参与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销量;分割销售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行为;
(三)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
(四)依法开展投资并购活动,避免“抢跑”行为。
如果实施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达到申报标准,集中若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要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同时,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官方指出,《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的制定和发布,对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汽车流通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引导汽车流通行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