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2024年11月19日
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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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房产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等方面。具体而言,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持有2年以上免征,不足2年按5%征收;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则执行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分别享受不同税率优惠;此外,对于无法提供完整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将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税额。此次政策调整旨在促进深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深圳市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统一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 个人出售持有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持有不足2年的住房则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调整个人住房契税政策:** 深圳市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分别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和以上的税率有所不同。

🧾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 若个人转让住房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将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税额。

⚖️ **政策目标:** 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标准,并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上述规定,深圳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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