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2024年11月15日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发布 2025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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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贸易类业务、资金类业务和含权贸易等进行了规范,并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要求公司进行自主整改,以确保业务平稳过渡。新规的发布旨在规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本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含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开展资金类业务。

🤝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需自主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关于风险管理公司月度统计指标数据报送的调整事项,协会将另行通知。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发布 2025年起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二、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三、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自实施之日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主整改,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协会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四、关于风险管理公司月度统计指标数据报送的调整事项,协会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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