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王勇教授骑摩托车在深圳市龙岗区新湖路等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处以 2000 元罚款和扣押摩托车7日。
起诉经过
王勇教授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于是,王勇教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庭审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正式开始,由张倩审判长主持,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焦点
@证据问题:
王勇教授指出交警提供的视频证据存在剪辑问题,认为该证据无效。
@执法程序问题:
他质疑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未按法定程序报告并获得批准等。
案件结果
王勇在法庭上熟练运用法律条文,指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质行为、违章事实认定、处罚程序等存在问题。例如交警执法时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执法文件的合法性存在质疑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并赔付王教授摩托车折旧费 35 元、王教授到法庭六次的路费合计 600 元以及停车费 150 元。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对王勇教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王勇教授的行为也被一些人视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诉讼的典范。同时,该事件也促使人们对交警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