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起因法定节假日银行无法办理业务导致付款延迟,而引发是否构成违约的案件。重庆某工程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后者需在2023年1月8日前支付加工费,否则需支付违约金。由于1月8日为周日,浙江某建设公司于次日付款,重庆某工程公司以此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认定,浙江某建设公司因法定节假日无法及时付款具有合理性,不构成主观故意延迟,且延迟一天未造成损失,执行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驳回了重庆某工程公司的请求。该案例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短暂延迟付款,可能不构成违约,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避免出现违约责任与损失严重失衡的情况。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遇法定节假日:**重庆某工程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浙江某建设公司需在2023年1月8日前支付49.7万余元的钢材加工费用,逾期未支付则需支付30万元违约金。2023年1月8日恰逢周日,属于法定节假日,银行无法办理相关业务,浙江某建设公司于次日(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款项。双方因付款时间延迟而产生争议,重庆某工程公司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段内容详细说明了案件的背景,包括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法定节假日以及付款延迟等关键信息,为后续的争议和法院判决奠定了基础。它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与实际付款日期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点,为读者理解案件的起因提供了清晰的脉络。
⚖️**法院认定延迟付款非主观故意:**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法定节假日无法通过银行付款账户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主观故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认为,在法定节假日,银行无法办理业务属于客观情况,付款方无法控制,因此不能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延迟付款的行为。
法院的这一认定是案件的关键环节,它从客观角度分析了付款延迟的原因,并排除了付款方主观故意延迟付款的可能性。法院的论证过程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强调了客观因素对违约责任的影响,避免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付款方。
💰**高额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失衡:**二审法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仅逾期一天,且并未给重庆某工程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执行30万元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明显失衡,对浙江某建设公司显失公平,因此驳回了重庆某工程公司的请求。
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强调了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平衡关系。法院认为,违约金的约定虽然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但不能无限扩大,尤其是在义务人已履行完义务,且逾期时间短、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执行高额违约金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客观因素,例如法定节假日等,避免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短暂延迟付款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在约定违约金时,也应注意与实际损失相匹配,避免出现违约责任与损失严重失衡的情况。
该案例具有警示作用,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因疏忽而引发纠纷。它强调了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以及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定假期无法转账,延迟付款是否违约?法院判了。
据法治日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却遇到银行节假日不办理相关业务,付款方在约定日期的次日进行付款,属于违约吗?收款方能主张违约金吗?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重庆某工程公司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提供钢材加工服务,双方约定浙江某建设公司应于2023年1月8日前支付剩余加工费用49.7万余元,若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增加支付重庆某工程公司违约金30万元。
2023年1月9日,浙江某建设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向重庆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49.7万余元。2023年1月11日,重庆某工程公司以浙江某建设公司未按时履约为由,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对此,浙江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发现,2023年1月8日为星期日,属于法定休假日。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无法在2023年1月8日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付款账户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主观故意迟延履行。
重庆某工程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审法官表示,从本案的执行金额来看,原执行金额约为5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虽然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但在被执行人确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且仅逾期履行一日并未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再次执行相对高额的违约金,将会造成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明显失衡,即对义务人一方的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