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举报区长“强占人妻”,举报者姓名应被公示吗?
据澎湃马上评,近日,一则男子实名举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举报直指区长“强占人妻”,并声称自己目睹了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10月22日晚,南宁市纪委监委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陆某某(原文为全名)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通报只有这一句,却公示了举报者全名,而没有提到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当地纪委监委的这一表述,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网民留言表示:“为什么要把举报者的名字公布出来?”“当事人实名举报,是为了方便纪委监委找到举报人,但是公布举报人名字,这就不太对了。”
公民举报当地行政主官事关党纪国法,事关领导干部的廉洁性,事关公共利益,纪委监委应及时作出回应,满足了公众知情权,值得点赞。但是,是不是应该公示举报人的姓名呢——哪怕当事人已在网上实名举报?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举报者要对举报内容负责,不能诬告陷害,领导干部也要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举报渠道应该通畅,处理过程应该阳光,要把注意力放在调查处理上,而不是让举报人被不合理地曝光和“凝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