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 2024年10月16日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起诉被驳回。据澎湃,2022年5月,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其中约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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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赵某为私家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同年11月,赵某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并多次使用该车接单。去年7月,赵某在驾驶该车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自己和乘客受伤。保险公司以赵某未告知车辆性质改变为由,拒绝赔偿。赵某起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 **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保险条款中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确认了免责条款,因此免责条款生效。

⚖️ **法院认定赵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认为,赵某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运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条款拒绝赔偿。

🚨 **案例警示:投保时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此案例警示我们,在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如隐瞒或未告知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最终承担损失。

💡 **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车主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如果需要将私家车用于运营,建议购买相应的商业险,如运营车辆保险,以保障自身权益。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起诉被驳回。

据澎湃,2022年5月,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其中约定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9.09万元,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当年11月,赵某注册为网约车司机,此后多次使用案涉车辆接单。去年7月,赵某在驾驶该车接单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碰撞,自己和乘客受伤,车辆受损。联系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非运营性质,而赵某开网约车的行为使车辆性质改变且未通知保险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拒绝赔偿。后赵某诉至南湖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原告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告对免责事项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条款中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免责条款经其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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