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 2024年10月16日
穿工装、住豪宅、许诺收益年化50%,银行离职人员“敛财”上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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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银行离职员工利用昔日身份和“高息”诱惑,骗取他人巨额资金的案件引发关注。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前员工吴某锋,在离职后隐瞒身份,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多人资金高达1.3亿元,最终被法院判处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14年。此类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类似银行离职人员利用身份优势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专家提醒投资者保持风险意识,切勿轻信高息诱惑,警惕“披着银行员工外衣”的骗局。

🤔 离职员工利用身份优势行骗:吴某锋在离职后,依然以银行员工身份示人,穿着银行工作服,并利用曾经的银行人脉关系,谎称能够提供高息理财产品,以此骗取他人信任,最终骗取资金高达1.3亿元。

💰 高息诱惑下的“陷阱”:吴某锋以远高于市场利率的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他,并承诺高额回报,以此掩盖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 专家提醒投资者保持警惕:专家提醒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轻易相信高息诱惑,尤其要警惕那些以银行员工身份进行宣传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 案件细节:吴某锋利用“千万豪宅”、奔驰车等物质条件营造虚假身份,并通过朋友圈发布银行相关信息来增强可信度,最终骗取了众多受害者,其中包括亲属和朋友。

⚖️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吴某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其退赔受害人钱款。

如果有昔日往来的银行人员向你许诺有门道“搞快钱”,你是否会慨然相信并把钱转给对方?近期发布的一则最新案例或许值得参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吴某锋离职后,依然谎称在职并以昔日工装示人,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多人欠款上亿元并造成巨额损失。近期,法院二审裁定,吴某锋非法集资罪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即诈骗罪成立,处以有期徒刑14年。

从近期的案例来看,此类银行离职人员隐瞒离职身份行骗的事情日渐增多。近期财联社记者也曾报道,某头部股份行员工在离职之后,谎称仍然在职,以售卖银行高息理财之名骗取亲友超千万,用于炒股、炒期货后亏损,案发后一审被判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亦向记者坦言,在当前大环境下,投资者需有风险意识,不能轻信他人高息理财的宣传,亦不可轻易相信所谓的“银行员工”的身份。

穿工装、住千万豪宅,北京银行一离职人员以高息诱饵疯狂“搞钱”

据相关文书披露,吴某锋,男,1983年生人,大学文化,原在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工作,于2019年6月离职,此后无固定工作。

据吴某锋自述,从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离职后,其未将离职消息告诉任何人。离职时已有外债,开始借款用于周转,支付他人高额利息。此后陷入借款还款的恶性循环中,用后面人的钱还前面人的钱,也有部分用于生活开支。

受害者朱某杰介绍,自己于2016年其通过朋友认识吴某锋,后者自称是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在银行做贷款审批,可以给客户做垫资,收益较高,后来朱某杰及亲属陆续给吴某锋转账。“之所以相信吴某锋,是因为每次见面,他都是穿着银行工作服样的西装、衬衫,开的是奔驰,而且住在价值一千万元的香格里拉小区。”

但实际上,吴某锋所住的“千万豪宅”并非其左右,而是租赁而来。相关人士证实,2019年11月,吴某锋租赁其所有的位于大光路55号香格里拉2幢的房屋,租金每月11000元,吴某锋告知其在北京银行工作。2023年1月,吴某锋开始出现租金拖延交付的情况。

受害者毛某君介绍,2021年10月,吴某锋主动联系自己,以资金周转困难、过桥垫资为由向其借款,许诺日息千分之二的高息。其和吴某锋见面时,他每次都是穿着北京银行的制服,还带着工牌,朋友圈也一直在发北京银行的信息。

受害者杨某梅介绍,2021年,吴某锋说他在北京银行工作,职位相当于信用卡部领导职位,并以给客户垫资过桥为由向其借款,承诺日息千分之二。自己随后将大笔金额交付给吴某锋,粗略计算,吴某锋还有400余万元未还给自己。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依据文书内容,吴某锋连亲属也骗——吴某锋分别在2013年、2015年、2018年,以银行需要资金周转、完成银行任务为由向丈母娘雷某累计借款50万元。

骗取金额高达1.3亿元,造成上千万损失,法院处刑14年

据了解,2022年8月,吴某锋的骗局终于维持不下去,和投资者约在南京市相关派出所见面并投案。

吴某锋坦言,自己答应给他人的年化收益率少则50%,其他都在60%以上。这些之所以出借款项给自己,是因为他们想利用其银行职员的身份放贷赚钱,获取高额利息。

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7月以来,吴某锋隐瞒已从北京银行离职的情况,虚构需要资金过桥、垫资、周转等事由,向他人许诺高额利息,借得款项用于兑付本息等用途,致资金链断裂,造成巨额亏损。经审计,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期间,吴某锋收到转入资金累计132074005.45元,兑付本息124577320.93元,收支差额为7496684.52元,收支差额大于0部分的金额合计13594474.16元。最终,法院一审裁定,吴某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吴某锋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其退赔受害人钱款。

10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文书公布。二审法院指出,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吴某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了吸收资金信息等,故吴某锋及其辩护人提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见不予采纳。此外,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吴某锋隐瞒已从银行离职的真相,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款,导致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1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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