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2024年10月11日
上海证监局对孙肖文、汪小清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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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发布通告,对孙肖文、汪小清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后,在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行为,采取了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告指出,孙肖文受让80万股,买入金额1,478.4万元,减持后卖出金额1,755.4万元;汪小清受让130万股,买入金额2,222.4万元,减持后卖出金额3,296.1万元。上海证监局要求二人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违规减持行为:** 孙肖文和汪小清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80万股和130万股,并在受让后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孙肖文和汪小清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警示与要求:** 上海证监局要求孙肖文和汪小清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申诉渠道:** 孙肖文和汪小清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财联社10月11日讯,10月11日,上海证监局披露的两则决定显示,孙肖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8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1,478.4万元,在受让后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8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1,755.4万元。汪小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13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2,222.4万元,在受让后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13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3,296.1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孙肖文、汪小清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孙肖文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孙肖文:

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8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1,478.4万元,在受让后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8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1,755.4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对汪小清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汪小清:

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13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2,222.4万元,在受让后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13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3,296.1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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