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资讯 2024年10月06日
刚投保就出车祸 保险公司以当天未生效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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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7日,殷某为新车向两家车险公司购买保险并签订合同,当天下午便发生事故。电动车驾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事后,朱某某将吴某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两家保险公司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二审法院判决,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其在投保时存在未显著提示等问题。

🎈2021年8月7日14点36分,殷某向两家车险公司购买交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商业险,支付费用并签订合同。当天下午,殷某驾驶新车发生事故,致电动车驾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殷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后,朱某某将吴某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医疗赔偿。两家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保单为次日零时生效,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险企未显著提示投保人保险期间,商业保险公司虽有提示说明页面,但未明显显示投保日期具体时间,两份保险合同均已生效,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快科技10月6日消息,不少人在买新车时都会直接给新车上保险,但有时会收到销售或保险工作人员的提醒,保险当天未生效。

那么,新车上保险当天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呢?有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

据报道,2021年8月7日14点36分,殷某向两家车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商业险,并支付费用签订了合同。

但当天下午,殷某驾驶刚刚投保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事故,电动车驾乘人员受伤,双方车辆都有车损。

经交警认定,殷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乘客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过医院诊断,吴某某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等,住院135天,共花费37万余元。

事后,朱某某将吴某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医疗赔偿,但两家保险公司辩称,殷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已提交电子保单,但该保单为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2194.35元。

被告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294998.7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殷某于2021年8月7日14点36分投保的车险,合同均已签订并支付保险费用。

被告交强险险企未在投保时显著提示投保人保险期间,被告的商业保险公司虽有提示说明页面,但未明显显示投保日期具体时间,故法院认为,两份保险合同均已生效,被告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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